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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注:本篇法规中“有关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的相关规定”已被: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农作物种子检验与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5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批复
(湘价费[2006]44号 2006年4月11日)


湖南省农业厅:
  你厅《关于核定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函》收悉。为促进我省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与鉴定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工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于去年下发了《关于明确农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批复》[湘价费(2005)22号],执行一年来,对保障我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扩大农产品的销售,抓好种子的源头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完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种子生产企业生产的种子进行检验与鉴定时收取农作物种子扦样、田间检验和田间小区种植鉴定三项费用。其收费标准为:农作物种子扦样费每份样品35元;农作物种子田间检验费每亩4元;田间小区种植鉴定费每亩220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收取)。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组织的产地环境状况进行检测评价时,收取现场采样及环境现状评价费和提供数据分析资料费。收费标准为:
  1、现场采样及环境现状评价费:现场采集土壤、农产品、植株样本,每个样本6元;现场采集水样,每个样本3元;现场采集环境空气样,每点、每个项目180元。现场勘查,环境现状评价费,整体认定每份评价报告2600元,单项认定每份评价报告1300元。采样的样本数量和采点个数,按湖南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为仲裁分析和事故调查而进行的上述项目,收费按同类标准每项加收50%。
  2、提供数据分析资料费:提供无机项目数据少于等于20个,每次收费100元,多于20个数据,每增加一个加收5元;提供农残、抗生素等有机项目和微生物类项目数据,每个数据10元;磁盘、磁带记录数据每个20元;提供内部印刷图文,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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