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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湘价重〔2006〕38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经委: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湘府阅(2006)11号《关于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调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对化肥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除国家管理的巴陵石化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外,其余中、小型氮肥生产企业的尿素出厂价格以及尿素、钾肥的流通经营差率,由省物价局核定;碳铵、磷肥、复合肥等化肥的出厂价格及流通经营差率,授权市州物价部门管理,并报省物价局备案。具体措施为:

  1、生产环节。适当扩大尿素出厂价格浮动幅度,鼓励企业扩大生产。巴陵石化尿素出厂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0%调为15%,下浮不限;金信化工等其他七家尿素生产企业,中准出厂价格每吨1500元,上浮幅度由15%调为17%,下浮不限。各尿素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此指导价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厂内转手加价倒卖。

  2、流通领域。适当缩小尿素、钾肥流通差率,批发环节进销差率由2%调整为1.5%,零售环节进零差率由5%调整为4.5%。尿素、钾肥销售价格按实际进货价格顺加流通差率制定,计价公式: 批发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销差率),零售价=实际进货价格(含运杂费)×(1+进零差率)。尿素和钾肥在省内流通只允许一道批发环节,即从省内经营企业购进的尿素、钾肥,只能直接销给农民,不得转卖给经销商,不得层层转手加价倒卖。个别运距较远的山区县,如需通过第二次批发的,须报经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生产企业在省内采取送货制、直销、连锁配送方式销售化肥的,以规定出厂价格和实际运杂费为基础,销售给经销商的,加不超过1.5%的综合差率作价;直接零售给农民的,加不超过6%的综合差率作价。不得以送货制等为由变相提高化肥的出厂、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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