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5日)宣布失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湘价重[2006]3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州物价局,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湖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6〕64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1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汽、柴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零售价格。改现行价区制为全省一价,零售中准价在国家核定的长沙市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基础上,加价区差确定,具体标准为:90#高标准清洁汽油(标准品)每吨5220元;0#柴油(标准品)每吨4555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具体价格以中准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8%,再加价格调节基金每升2分确定,详见附表。

  二、批发价格。在执行零售价格的基础上,全省统一扣减批零差率(含运杂费)4.5%制定。尾数取舍及计算公式按现行规定不变。供用油大户(每吨提货在4吨以上)汽油按批发价格执行,柴油每吨下浮100元。

  三、与外省、市毗邻县(市)的成品油价格的衔接,由各市州物价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及外省毗邻县(市)价格水平提出价格衔接意见,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四、中石化长岭、巴陵公司生产的液化气出厂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取消上浮20%的规定,具体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用汽油出厂价格保持0.83-0.92:1的比价关系由企业相应调整。

  五、调整后的价格自2006年3月26日零时起执行。

  六、成品油价格调整后,按照国家要求综合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及社会承受能力,对受影响的公路客运、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和出租车运价,建立相应价格联动机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