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监管。以配制灭菌制剂及中药制剂的制剂室、近期有投诉的制剂室、近两年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的制剂室、委托接受配制的制剂室、产品委托检验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工作未开展的制剂室为重点监管对象。
对药品企业不按GMP要求组织生产、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予以通报。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集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整顿、规范。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经营、挂靠经营和出租 (出借)证照、柜台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药品采购渠道混乱、购销记录不完备等违法违规行为。
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的监督管理。重点解决中药饮片的采购渠道、采购记录真实完整;包装、标签以及分装符合要求等问题,查处加工、经营、使用假劣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管,确保中药材市场依法规范经营。
依法打击违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行为。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问题。
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跟踪检查。对违反GSP规定的采取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查处。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申报GSP认证,对逾期不申报GSP认证的,必须停止其药品经营活动,依法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进一步加大整治医药购销不正之风力度,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切实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的监管。
(四)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秩序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制度,抽查各地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对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疫苗等的不良反应进行重点监测,对不良反应适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
配合卫生部门推进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对特殊药品采购渠道、流向的监管,防止流弊发生。严格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批和备案,加强发布监督工作。
(五)整顿和规范医疗器械市场秩序
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换(发)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后的情况进行检查,以有投诉、举报、存在安全隐患(高风险产品)和列入重点监管目录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以是否擅自改变或降低生产、经营条件为重点检查内容;对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况进行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