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推进和规范煤矿整合工作
(一)下列煤矿必须进行资源整合,拒不进行整合或逾期整合不到位的,一律予以关闭:
1、布局不合理,矿区范围平面投影重叠的;
2、井田划分不合理,走向长度小于500米,垂高小于100米的;
3、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
(二)下列关闭煤矿不得进行资源整合: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资源枯竭的;
3、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特别严重的。
(三)煤矿整合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两个或多个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或合法保留的煤矿;
2、整合后煤矿生产能力原则上不低于4万吨,条件好的矿区不低于5万吨,个别地区可不低于3万吨;
3、煤矿整合后,只能是一个法人主体和采矿权人,保留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生产,资产重组作为接替井的矿井要先关闭。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煤矿整合可采取资源型整合、资产型重组两种方式。资源型整合是相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煤矿对煤炭资源、资产、生产系统、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的全面优化重组,整合后的开采范围合并成一个井田,形成一套完整的生产系统。资产型整合是相距较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煤矿,对除煤炭资源、生产系统外的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整合后对几个井田实行分期接替开发,但同时生产的只能有一对矿井。
(四)鼓励有条件的其他各类煤矿进行整合重组。遗留问题矿井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矿采矿权招拍挂出让计划的煤矿,也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纳入整合。遗留问题矿井经省安全整改验收合格后,先由有关部门按规定核发相关证照,后限期予以整合。各市州煤矿总数必须控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目标内。
五、加强骨干煤矿建设,提高新建煤矿准入门槛
各市州要挑选一批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合理,有资源储量的煤矿(包括整合煤矿),通过整合和技术改造,建设成年生产能力达到9万吨的骨干煤矿。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办煤矿生产能力要达到9万吨。
六、认真做好煤矿整顿关闭规划
各市州要对本辖区内所有煤矿进行一次详细的摸底调查,根据分解目标,按照资源开发规划、矿区规划和整顿关闭工作要求,对现有煤矿重新进行规划,合理布局,并在此基础上制订2006年、 2007年的关闭计划。2006年关闭煤矿名单9月底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11月底前关闭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