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明电[2006]1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在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煤炭工业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小煤矿多,矿井规模小;二是生产力水平低,产业集中度不高;三是安全生产条件差,灾害严重,事故多发。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关于严格控制煤矿数量,在三年内基本解决小煤矿问题,实现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进我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顺利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认识
煤矿整顿关闭是落实安全发展、实现煤矿长治久安的需要,是实现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落实国家三年内解决小煤矿问题要求的需要。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整顿关闭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坚决关闭淘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改造提高一批,以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矿井规模和矿井安全生产素质的目的,从根本上改变我省煤矿散、小、差的面貌。
二、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对煤炭需求和我省煤炭资源赋存条件,全省规划“十一五”末保留1120个煤矿,其中,9万吨及以上骨干煤矿120个,3万吨以上 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1000个。全省今明两年关闭矿井500个,其中,2006年关闭220个,2007年关闭280个(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见附件)。
三、明确规划关闭范围
按照国家整顿关闭要求,结合我省煤矿实际,下列几类煤矿纳入规划关闭范围:
1、不执行煤矿监管监察指令、擅自违法组织生产造成重大以上伤亡事故的;
2、采矿许可证到期且煤炭资源枯竭的;
3、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以下的;
4、年生产能力为3万吨且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5、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相关证照或经审查达不到颁证条件的;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