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政府及工作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6]12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督促检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督促检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是确保决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政府机关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通过督促检查,推动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活动,要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督办落实,围绕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督办。
二、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全省性政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督查室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负责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综合工作,对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办落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查督办,或转省有关部门、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督查督办,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催办督办、综合审核督查报告;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的对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督促检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主办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总体方案、组织督查活动,并负责情况综合、审核督查报告。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全省性专项政务督查活动,应事前向省人民政府专题请示,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政务督查活动的请示,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办理。
三、规范督促检查工作程序。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开展督查,实行立项制度。(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和省长批示;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政府工作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拟办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批示。(2)以省人民政府督查组名义组织全省性政务督查活动,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衔接后,在年初提出督查项目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审定后立项。(3)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查,由省人民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提出建议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省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省长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