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高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实行申报审批制度。凡已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要求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第八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
(一)每学分不少于16学时;
(二)毕业总学分每学年平均不少于40个学分。
第九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具体计算办法为:学分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规定学制的专业学费总额)/该专业学生毕业应修的最低总学分数。每学分的学分学费不高于80元。
第十条 专业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学费可有所不同。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按实际提前的月份数和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延期10个学分以上、20个学分以内的,按半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20个学分以上的,按一年计收专业学费;延期10个学分以下的,免收专业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辅修专业或一次补考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但可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第二学期转入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与原专业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按转入专业教学计划需补修的课程,按实际补修学分收取学分收费。
第十四条 学生发生申请退学、休学、转学及死亡等情况的,按月计退专业学费。对报到前预缴专业学费且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预缴专业学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学籍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专业学费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专业学费。全部退还专业学费的,应同时免收学分学费;部分退还专业学费的,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