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湘价费[2006]122号)
各高等院校: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两年。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过去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附件:
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的学分制收费办法,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制定。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