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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意见

  (二十八)建立完善统计监测体系。健全统计网络,加强能源消费等循环经济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能源消费计量基础工作,建立重点耗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逐步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立资源消费和废弃物生产、处置、排放报告制度,完善循环经济物质流量数据信息体系。建立能耗公报制度,对各地各行业万元GDP能耗、万元GDP能耗降低率、万元GDP电力消耗量、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主要指标实施统计监测和公告。
  (二十九)建立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认证、检验检测等社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支持建立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信息系统和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发布有关技术、标准、管理和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技术推广、宣传培训等。加强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合同能源管理和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环境污染治理公用设施营运市场化。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建立协调机制。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建立由省经委牵头,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等部门组成的发展循环经济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工作。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也要建立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本地区的循环经济工作。
  (三十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要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规划编制、指标制定和循环经济试点等工作。省发改委、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方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建投资项目准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省质监局负责相关标准的制定、推广和监督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制定财税和融资扶持政策。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整和完善有关收费标准和价格政策。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分别负责做好新技术开发应用、土地和矿产资源节约、建筑节能、农业节能和新能源开发应用、木材节约利用、水资源节约利用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统计体系,并按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指标。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舆论宣传工作。省教育厅负责将发展循环经济、树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的相关内容编入教材。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负责配合开展相关的群众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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