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保护好自然生态。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有序,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对洞庭湖湿地区与湘、资、沅、澧四水上游重点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区和水土保持重点预防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实施控制性保护。加大水土流失治理力度,严禁对易引起水土流失的山地丘陵区的开垦,避免因破坏山区植被,而引起土地沙化、水土流失、气候变化等生态环境恶化所带来的自然灾害。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划定鼓励、限制、禁止开采矿产资源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典型和有代表性森林及湿地生态系统的区域开采矿产。 “十一五”期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6000平方公里。积极推进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保护、防护林等生态工程,大力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到201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57%,森林蓄积量达到4.3亿立方米。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严格防范有害外来物种入侵。
(二十)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大力倡导适度消费、公平消费和绿色消费,反对和限制盲目消费、过度消费、奢侈浪费和不利于环境保护的消费,鼓励使用能效标识产品、节能节水认证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绿色标志和有机标志食品,禁止无实用性的过度包装,规范并减少一次性用品生产和使用,大力发展生态旅游等绿色服务业,通过社会消费方式的转变,促进生产领域清洁技术与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带动环境友好产品的生产和服务。
六、完善政策措施
(二十一)加强规划指导。组织制定《湖南省“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 《湖南省建设节约型社会规划》,编制全省节能、资源综合利用、节水、节约土地和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明确资源消耗、节约、循环利用、废物排放和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十二)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制定和修订《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湖南省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条例》、《湖南省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湖南省节约用水条例》、《
湖南省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法制化轨道。要围绕提高能源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制定重点行业能源、水资源、木材、土地、矿产资源消耗定额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建立再生资源产品、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标识制度,建立完善主要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能源计量标准,切实加强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