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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5)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十八)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应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便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堵塞漏洞。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问题,清查出的问题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
  (2)对申报处理的资产损失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3)认真清理各项长期积压的存货,以及各种未使用、剩余、闲置或因技术落后淘汰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组织力量进行处置,积极变现或者收回残值。
  (4)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5)认真清理各项账外资产、负债,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及时纳入企业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
  (6)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以外,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须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
  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
  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7)接受市国资委派驻企业监事会的监督。
  (8)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
  (十九)企业清产核资机构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市国资委报送相关资料,根据市国资委清产核资批复,组织企业本部及子企业进行调账。
  (二十)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子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二十一)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
  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认真核实企业的各项清产核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
  按照国家、省、市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溢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损溢进行职业推断和合规评判,提出经济鉴证意见,并出具鉴证证明。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
  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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