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后,须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建立相关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进一步完善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
(十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十四)所出资企业由于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需要开展清产核资的,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
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所属子企业进行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以及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重大产权变动的,由市国资委在全面考虑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意见的基础上审批。
(十五)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归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可以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向市国资委另行申报产权界定。
四、清产核资组织
(十六)根据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按照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国资委是我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企业清产核资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七)市国资委在企业清产核资中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1)制定全市企业清产核资的制度和办法。
(2)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清产核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的工作程序,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市人民政府所出资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并对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进行核实。
(4)指导各县(市)、区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