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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问题。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报经市国资委批准,可以进行清产核资: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要求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二、清产核资内容
  (五)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六)账务清理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七)资产清查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八)价值重估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省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九)损溢认定是指市国资委依据国家、省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进行认定。
  资产损失认定办法按照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规定办理。
  (十)资金核实是指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资金核实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意见办理。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经重新核定后,将作为市国资委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数。
  (十一)制度完善是指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按照国家、省、市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在建工程等在内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资产与财务管理办法。
  三、清产核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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