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了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资产实际情况,根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国资委《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统计评价和业绩考核处)联系,电话:6687508 6687972
附件: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石家庄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依据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省国资委《河北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清产核资的规定及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市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按照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开展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所出资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1)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物严重不符的;
(2)所出资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所出资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