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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将报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同时抄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目标和实施效果纳入市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全程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组织投资活动,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对投资项目实行专人专项监管,责、权、利对称。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开始前明确执行人和监督人,由项目执行人、监督人与企业主管领导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执行人负直接责任,项目监督人负连带责任。

  项目监督人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或投资管理机构的人员担任,与项目执行人有利益关联可能影响公正监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全过程实行跟踪监督;

  (二)督促项目执行人加强项目运作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三)及时发现和通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协助项目执行人寻求解决的办法,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执行人应按要求向企业领导和有关管理部门作出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重大投资损失,应查明原因,及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国资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进行投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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