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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的重大投资决策应以核准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为依据,计划外的投融资项目须报市国资委严格审查论证,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投资项目未履行核准程序的,不得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也不得进行任何实际投资,但前期工作投入除外。

  第十六条 属于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确定的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决定投资后十五日内,要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项目资料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市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由企业按照有关投资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将投资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计划外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派出的董事、股东代表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依法向企业董事会、股东会陈述市国资委意见。

  第十八条 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九条 企业在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股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内,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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