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对投向市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非主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严格控制向市外、境外的投资,对资金投向市外、境外的投资项目需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鼓励吸收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使用按规定要求评估的存量资产投资,企业应当执行国有产权管理的规定,并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企业用增量资金投向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非主业的投资实行准入制。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2.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
3.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等。
经市国资委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非主业范围内的投资项目,企业决定投资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四)严格控制企业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必须进行科学论证和严格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自10月开始,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11月底结束;
(二)市国资委组织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评审,并在材料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对于投资额较大,对全市经济结构产生一定影响或对本行业、本企业有较大影响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要组织专家咨询团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或专家咨询团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
(四)企业将修改后的年度投资计划、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审议意见报送市国资委;
(五)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对所出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议核准,批复企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计划外投资项目或已审核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开工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