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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向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实施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目的及可行性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国家产业政策、全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相一致;

  (二)与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适度发展重化工业、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相一致;

  (三)有利于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四)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五)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六)与企业的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严禁以下投资行为:

  (一)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二)未经市国资委批准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增加投资或划入资产、股权;

  (三)与信誉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资合作。

  第十条 应当控制以下投资行为:

  (一)本企业及独资和控股子企业的对外投资总量必须与其资产总量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使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股东会、董事会决策,并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非银行金融企业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国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

  (三)所出资企业的三层及以下子企业(即独资和控股子企业设立的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的,须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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