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行为,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融资活动。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出资企业的投资监督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项目风险;
(三)组织投资计划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评估等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