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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红山韵致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红山韵致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宁价房物字[2006]040号)


南京中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请示》悉。根据《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红山韵致居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公共服务费试行收费标准:根据与业主购房协议的约定,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多层住宅在0.8元内、小高层住宅在1.1元内收取。非住宅用房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因分期交付的原因,造成区内配套设施未能到位的,应按规定减收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公共服务的内容按合同或业主公约约定实行。
  二、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公共水电费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三、停车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以每月每辆计算,小汽车露天车位停车为120元;地下车库业主共用车位停车,平面车位为200元,机械立体车位为300元;业主专用车位停车,平面车位为60元,机械立体车位为130元。小汽车临时停车按宁价房[2005]058号文件规定收取,收费标准为每辆每次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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