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用事业局《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效缓解我市城市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6〕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为核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节水型社会管理体系,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加速经济隆起、构建和谐鞍山提供可靠的水资源保障。
二、整治目标
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工作原则,动员全社会力量多方面参与城市节水活动,大力营造节约用水氛围,增强节约用水意识,提升节水管理水平,保障城市供水资源。
三、整治内容
(一)开展城市节水指标专项检查。严格执行城市计划用水指标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规范节水统计报表制度,提高城市计划用水率。全年要为100户新增用水户办理《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对应办而未办《城市计划用水指标证》的单位,要加大检查力度,严格整治,确保无计划外用水单位。
(二)开展洗车、建筑施工用水及非节水器具专项整治。对洗车场所、建筑工地用水情况进行严格检查。洗车场所都要安装循环洗车设备,坚决取缔街头洗车;杜绝建筑工地用水跑、冒、滴、漏现象。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设计、采购、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标准的用水器具,限期更换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宾馆、餐饮洗浴等服务业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