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鄂价农工[2006]172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行为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1636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严格控制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县及县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必须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药品实际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政府定价药品加价后不得突破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亦按此规定执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管理,按照《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鄂价费[2006]161号)规定执行。县以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逐步降低销售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