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麻醉用药物收取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1日)废止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麻醉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费[2006]160号)
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卫生局:
你们《关于新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中麻醉费问题的请示》(襄价费字[2006]9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规定,“麻醉”(3301类)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内容”中未列入“麻醉药品”,有关医疗机构收取麻醉费后,对麻醉药品不得另外收取费用。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文件规定,改按新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