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团队带头人应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研究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一般应为在本校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学科带头人,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研究工作;
(二)团队的学术水平应在省内同行中具有明显优势,并已取得较为突出成绩,或拟开展的研究工作具有明显的培养前途和创新潜力;
(三)团队一般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研究集体(至少5人以上),具有良好合作基础和团队精神,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或共同研究的课题;
(四)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中有8名以上、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点有5名以上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或硕士导师的学科,分别授予“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导师团队”、“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硕士导师团队”。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各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在评选本单位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的基础上,根据下达推荐名额、本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提交申报材料,由省教育厅组织评选。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填写《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博士、硕士导师申报表》(见附1)、《山西省优秀博士、硕士导师团队申报表》(见附2),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省教育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科研项目任务书和重要成果等复印件)。
(二)经山西省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的专家评选,省教育厅批准后产生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八条 获得“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荣誉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获得“山西省优秀导师团队”荣誉称号者,颁发奖牌并资助一定数额的学科建设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山西省研究生教育优秀导师和优秀导师团队评选工作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学校和各培养单位推荐的优秀导师和导师团队应在报省教育厅的同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专家评审结果在省教育厅、省学位办网上公示30天,如没有异议,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符合条件、弄虚作假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