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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十七)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及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和举报、评价、公示、挂牌督办及立案、销案制度,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完毕的,上级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并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五、强化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十八)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部门和社会各单位要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省公安消防总队和海口、三亚、洋浦公安消防支队要建立消防工作新闻发布制度,对消防安全状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等重大消防事件准确、及时地予以公布。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应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成立消防志愿者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活动。科技、司法、人劳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工作重大举措、先进典型和经验,播放、刊登消防公益广告和消防常识,进一步加大新闻舆论监督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等典型事例予以曝光。街道、乡镇等政府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形成政府牵头组织、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消防工作氛围,不断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和进农村“四进”工作。

  (十九)大力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公安消防总队制订实施办法,对社会消防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人劳、消防等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从事消防器材生产、销售、维修人员,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监理的人员,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作业人员及其他具有火灾危险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须经消防安全专业培训,熟练掌握报警、组织灭火和引导群众疏散的知识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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