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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火灾隐患整改长效机制,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在制订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和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筑物的拆迁、改造。要严格落实重点场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临时)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商务、交通征稽等部门不得颁发有关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或有关许可证,并不得予以年审。

  (十六)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产品在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对生产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和对认证、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工商部门要打击假冒注册商标和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无证经营消防产品活动。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要实行不合格消防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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