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署名的评审意见;
(三)送审单位对提交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四)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文复印件,或者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矿产储量计算范围内未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及未划定矿区范围,送审单位提交合法取得地质资料的承诺;
(五)矿产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和拐点坐标,以及与探矿权或采矿权范围或划定矿区叠合图;
(六)经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相关材料;
(七)矿床开发的可行性评价工作的有关材料;
(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备案后第(六)、(七)材料退回评审机构。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0日内对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书和相关材料以及评审机构、评审专家和评审程序等进行合规性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见附件4)。不符合要求的,将全部备案材料退回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和评审机构要严格按照地质勘查规范确定勘查阶段及矿种名称,规范各类参数的量纲(见附件5)。在储量评审结果中,对于各级别储量都要有明确表述。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请表(格式)
2.申报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格式)
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格式)
4.关于《××××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格式)
5.天津市探明矿种及资源储量单位表
6.评审意见书格式
7.封面与内封面格式
附件1: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 │ 电话号码 │ │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矿产资源储量报│ │ │
│ 告名称 │ │ │
├───────┼────────────┼───────────┬───────┤
│勘查或采矿许可│ │ 矿业权有效期限 │ │
│ 证及证号 │ │ │ │
├───────┼────────────┼───────────┼───────┤
│ 初审机关 │ │ 审批文号 │ │
├───────┴────────────┴───────────┴───────┤
│ 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
├───────┬────────────────────────────────┤
│ 主要矿产名称 │ │
├───────┼────────────────────────────────┤
│ 矿产资源储量 │ │
├───────┼────────────────────────────────┤
│矿产资源储量规│ │
│ 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