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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6〕94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地勘单位、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及储量评估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现将《天津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的编写格式及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包括固体矿产、液态矿产、气态矿产)勘查、开发所涉及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出具备案证明;
  (二)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估师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情况;
  (三)派员参加评审会议,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四)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第四条 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须报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成立,接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矿产储量评审申报单位的委托,开展储量评审工作;
  (二)负责评估师的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向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

  第五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受其委托具有勘查资质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写单位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单位。

  第六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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