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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实行定期定额(“双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以《应纳税款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

  四、对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或应纳税营业额未达到征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由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实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项纳税服务。对于“零申报”的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零申报”纳税人的监管。

  五、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

  关于简易申报、简并征期问题,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116号)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为便于操作,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纳税方式仅限于月纳税额在200元以下的定期定额纳税人。具体标准为:月纳税额在5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可以按年缴纳;月纳税额50-100元(含本数)的可以按半年缴纳;月纳税额100-200元(含本数)的可以按季缴纳。采取按季、半年、年缴纳税款的方式,由县以上的地税局批准。采取电话申报纳税和实行“税银一体化”委托申报纳税的暂不采取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

  六、由于各税种的纳税期限不同,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要求纳税人按不同税种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七、纳税申报表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各级地税征收机关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机关必须依照执行。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每个税务人员和税收代征人员及每个纳税人,要求做到会填写、会使用。同时要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随到随办,急事急办,对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提供热情周到、方便快捷的服务。

  八、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同银行、国库、财政、国税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加快建设财税库工作的步伐,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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