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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157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手续,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区局决定,简并地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简并纳税申报表问题

  为了简化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填报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区局决定,从2004年8月1日起全区地税系统统一使用由区局印制下发的《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式样(详见附件),此表适用于纳税人申报除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双定”户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各种地方税(费)的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三个税种的纳税申报表仍按照全国统一的式样使用。

  (一)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8]251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桂财法[2000]17号)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12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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