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扩建工程(2×600MW)建设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的通知
(湘卫函[2006]129号)
大唐华银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5号)规定,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你公司该工程项目为国家核准项目,2台机组已于2006年7月全部投入试运行,按照卫生部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文件(卫法监发〔2003〕135号文件)要求,该项目须由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作为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你公司可以委托原为你公司该项目作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具有国家甲级资质的湖南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进行本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你公司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尽快做好该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卫生专项验收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