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2×300MW)机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的督办函
(湘卫函[2006]132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
我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5号)规定,于2006年6月向你公司下发了《关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湖南华电石门发电有限公司做好(2×300MW)机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卫生专项验收的通知》。至截止目前,你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现再次向你公司函告,望你公司在今年9月30日前向我厅卫生法制与监督处作出书面回复,否则我厅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