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04年第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换版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60号)的规定,现将我区地方税务系统统一发票式样换版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的种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4]521号文件规定共分为十类46 种。不同类别和品种的发票均有不同的发票代码,发票代码为12位数,发票号码为8位数。
二、这次发票换版,对以下种类的旧版发票进行了修订和简并,并新增了1种发票票样。
(一)原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改为《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
(二)原适用于服务业、旅馆业、饮食业、租赁业、照相业、洗车行业以及娱乐业等分类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服务、娱乐业发票》;
(三)原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发票》;
(四)原适用于道路零担货运、道路客运行李包裹 、搬运装卸、港口作业等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装卸、搬运发票》;
(五)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道路客运车售发票、道路客运旅游定额发票、出租车定额发票、三轮车定额发票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客运定额发票》;
原道路客运定额发票(带结算联)、道路客运补充发票(带结算联)等,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客运双联定额站售发票》;
(六)原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各类冠名发票,统一简并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邮电、通信业发票》,可套印单位发票专用章和单位标志;
(七)原适用于社会力量办学的发票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教育、培训业统一发票》;
(八)新增了适用于从事金融中间业务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中间业务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