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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核定征收的缴纳方式: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予以征收: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纳税人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申报,或申报不实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或拒不提供应税凭证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大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二)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附件3),并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三)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工业、商业物资批发行业、商品批零兼营行业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商品零售按购销额30%的比例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四)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五)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在一定时期后做进一步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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