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须按
《印花税条例》及
《印花税细则》的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2、纳税人采用申报纳税办法的,须按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和内容办理申报,报送《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申报表》(附件2)及
《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纳税资料,使用贴花方式或缴款书、完税证方式缴纳税款。
第四条 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采用三自纳税办法的,应在合同的签订、书据的立据、帐簿的启用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在国外签订使用于国内的合同,则在使用时贴花。
(二)纳税人采用纳税申报办法的,可按月、季或年进行汇总申报缴纳;汇总申报的期限,由各地具体另定。
纳税人应在确定的纳税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缴纳印花税款。
第五条 代征管理:
(一)根据强化印花税源泉控管、方便纳税的原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以:
1、委托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单位负责代售印花税票、代征签约另一方的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印花税;
2、委托工商、房管、土地管理等部门代售印花税票、代征应税权利许可证的印花税;
3、委托科委、公证处、房地产交易中心等单位代售印花税票、代征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印花税委托代征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受托相关部门的委托代征工作制度:
1、主管税务机关应与代售、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明确税款结报期限、存票的最高限额、代售或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和其他代售责任;
2、代售、代征单位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印花税票销售结报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和代征税款的情况;
3、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