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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地税发〔2004〕21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 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

  (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四)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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