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04〕587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增值税办法后,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征税机关根据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下发的‘免、抵’税数额,以正式文件通知同级国库办理调库”。调库的具体方法是:按“免、抵”税数额同时增加“免抵调增增值税”和“免抵调减增值税”两个科目的数额,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因此,实行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办法与“先征后退”办法相比,只不过是将退税环节前移,把“征、退两条线”法变为“征”与“免、抵、退”税合一的坐支法,生产企业出口免抵的增值税额视同企业已缴纳了增值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及其有关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为计税依据,并与“三税”同时缴纳。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的,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此,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申报缴纳时间。为简化操作,生产企业可将经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审核盖章的《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免抵税额”作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并于次月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交,年末根据国税部门退税机关正式批准的“免抵税额”予以清算。
二00四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