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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8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结合我区集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区将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定为大型集贸市场;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和小型集贸市场由各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市场发展情况确定。

  二、我区对大型集贸市场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专业化管理,并由各市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监控;对中型集贸市场,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管理;对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可以由当地税务机关管理,也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集贸市场内的纳税人分为查帐征收户、定期定额征收户、未达起征点和免税户及临时经营户四类进行分类征收管理。

  对查帐征收户要加强重点监管,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的规定执行。

  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要加强定期定额的监控,促使其尽早建帐,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要积极推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方法,定期定额的程序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尤其各毗邻地区之间要加强协调与合作,避免两地之间税负悬殊现象。

  对未达起征点的,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对实际经营收入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及时核定其定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入日常征税范围和税务管理,并完善纳税户籍管理;对免税户的也要敦促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或零申报,并加强对其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转让、转包给予他人经营骗取税收优惠的、减免税期限到后恢复征税等问题的监管;对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和免税期满的纳税人,要及时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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