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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92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的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仍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1〕10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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