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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按以上公式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的,按1计算。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按原办法(统一养老保险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封定到2005年。
  四、基本养老金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
  五、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养老金一次性结算,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养老金领取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
  六、从事特殊工种按规定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计发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七、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按照新办法计算养老金时,不再按提前退休年限扣减基本养老金。
  八、新办法实施后,因单位或个人原因造成缴费基数不实少缴养老保险费的,原则上不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
  九、实行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农垦企业职工,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职工,由各盟市参照本意见拟定具体办法,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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