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53号 2006年8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治区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三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3号)精神,现就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