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2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房产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房标准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南宁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二)其他各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制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各地根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二、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和房地产过户登记时,必须坚持“先税(包括契税、营业税及其附加等)后证”原则。申请人应提供相应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证(销售已购买2年(含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除外)和《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否则不得给予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或房地产过户手续。
三、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6月30日前,将2005年5月31日以前房地产权属登记资料(包括房地产所有人,房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间等)以软盘或纸质形式提交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2005年7月1日起,按月向同级地税局和财政局提供上月房地产权属登记和过户资料(内容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