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40号 2006年7月2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
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这对于实现依法修志,保持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区修志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进展缓慢。为了推动全区地方志事业再上新台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地方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要把修志工作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切实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对
《条例》的宣传力度,搞好
《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形成学习贯彻
《条例》的良好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等媒体,提高公众对
《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知晓率。要通过撰写文章、编发知识问答、开展知识竞赛、宣传先进事例等形式,扩大
《条例》的宣传覆盖面。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地方志工作机构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深刻领会
《条例》的精神实质。要通过学习,把广大修志工作者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统一到
《条例》的各项规定上来,用
《条例》来检查和推动地方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