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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通告》第一条第(二)款”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中“《通告》第一条第(二)项;《通告》第七条“1%”字样;《通告》第八条”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36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理,严格执行个人住房交易的有关税收政策;

  二、采取多种形式,为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工作;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办税大厅和委托代征单位的办证场所张贴“通告”;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窗口,一窗办理房地产交易的涉税事宜;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加强与财政、房地产管理、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建立机制,形成合力,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真正把“先税后证”的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

  五、各办税大厅和委托代征单位的办证场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个人住房交易纳税申报审批表》。

  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的通告

  为完善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住房交易。现将个人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若干问题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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