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38号 2006年7月2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今年以来,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明显多于往年,雷电灾害作为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防雷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充分认识防雷减灾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因雷电造成的灾害和损失。建立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做好防雷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联系本地区防雷工作的实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有关防雷减灾知识和常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重点加强对偏远农村牧区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雷减灾意识,增强雷电防护能力,消除部分群众对雷电灾害的迷信和恐惧心理,提高对雷电灾害的科学认识。
三、切实加强雷电防御基础能力建设。各地区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逐步形成有效覆盖区内重点区域的雷电自动监测网络。各级气象部门要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要充分利用电视、电话、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息等手段,及时发布雷电灾害预警信息,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供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防雷意识、采取避险措施提供帮助。
四、认真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防雷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防雷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雷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投入,全面落实雷电灾害安全防范措施。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航空、广播电视、电力、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雷装置安装使用单位应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主动进行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减少雷击风险隐患,杜绝人为事故的发生。各地区要加大对农村牧区雷电防御设施的投入,在农村牧区的雷击灾害高发区域建设避雷装置。全面落实雷击森林火灾防范措施,做好扑火的各项准备,努力减少火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