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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4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个体税收征管与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的意义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活、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的方针,在积极支持、鼓励、引导和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同时,按照依法治税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扎实有效地贯彻落实《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及其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不断规范和加强对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推进依法治税,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构建个体税收和谐征纳关系,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加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

  从2004年4月起,区局已对各市上报的10户个体大户和列入全国45个重点集贸市场的南宁市、玉林市实行按月动态监控,各市要严格按照总局《通知》、《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54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85号)的规定执行,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的地区和月度收入增幅超过20%的地区,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的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区局征管处,以便及时整理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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