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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8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61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办函〔2005〕3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情况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加强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希望各地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税源信息上报制度:

  一、每一新年度的1月15日前,上报当地“车船使用税税源汇总表”,以便整理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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