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地税局可以选择一些重点税源大户或重大事项直接进行纳税评估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征管部门负责制定纳税评估的工作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和流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的有关制度(如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纳税评估复查制、责任追究制、评估档案归集制等)和反馈机制;制定纳税评估的相关文书和表格,明确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三)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在推广2004版《广西地税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开发纳税评估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积极推广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广西地税纳税评估机制,切实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科学性。
(四)计统部门负责对税收任务完成、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的宏观税收分析,为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五)税政部门负责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如营业税评估指标、个人所得税评估指标、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评估指标、土地使用税评估指标、企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印花税评估指标、城市维护建设税评估指标、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评估指标等)、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六)稽查部门负责对纳税评估单位通过评估后发现有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案件移交的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定期向纳税评估单位反馈。
三、因地制宜,分步实施
各级地税部门应根据本地的征管基础、税源管理情况、人员素质、信息化建设等情况,采取因地制宜、分部实施、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方法,有重点、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纳税评估试点工作,在取得实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和扩大纳税评估的范围,最终实现管户、管税和依法治税的目的。
(一)评估范围:对在市区、县城区的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
(二)评估对象:一是重点税源大户(企业)和5-10户不同类型的个体户(含私营企业)及其应纳税种;二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评定为Α级企业或从Β级企业拟推荐为Α级的企业及其应纳税种;三是对本地经济有影响、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账证健全的企业及其应纳税种。
(三)评估时间:对确定的评估对象,各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其纳税申报情况及有关涉税信息进行重点评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