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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5〕16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广西地税征管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纳税评估是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资料、涉税信息,按照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纳税信用和规范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日常监控和征管措施建议。实施纳税评估对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强化税收征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地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办法》,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并按照《办法》的要求,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自治区地税局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组长由蒙启华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莫树荣 、王庆华、周丽琼、刘贵平、黄冠平、黄德成、裴朝伟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刘贵平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征管处,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的开展。各级地税部门也要相应成立纳税评估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负责开展具体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精心组织,分工负责

  纳税评估工作是一项严密、科学、复杂的系统工程,直接涉及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和涉税信息的掌握程度,也涉及上级税务局的征管、税政、计统、稽查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同时涉及相关部门的经济指标的信息来源。因此,各级地税纳税评估领导小组要精心组织,制定方案,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一)基层主管税务机关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直接负责单位,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或成立纳税评估管理办公室,确定懂财会知识、熟悉税收业务、有分析判断能力和掌握计算机操作的人员,具体负责纳税评估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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